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43条

1. 受托人决定继续租赁的,应支付拖欠租金,但不影响出租人因拒付或迟付租金请求终止合同的权利。除非受托人提供足够担保确保到期支付,出租人可请求破产法院终止租赁。 2. 经破产法院许可,受托人可转租房地产或转让租赁,但租赁合同或适用于该房地产的租赁关系法规禁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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