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37条

1. 自申请提交至作出决定的初步程序期间,不得出售债务人财产。但破产法院可应受托人、债务人或任何债权人请求,准许出售易损物、维护费用高昂的物品,或出售债务人财产以支付破产财产费用。 2. 第1款所述出售按法院确定的方式进行;债务人受监管的,法院应请单位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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