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38条

1. 破产法院可依受托人建议,在必要时命令将破产财产最先收取的款项,用于清偿对债务人财产享有优先权且列入无争议债务最终清单的债权人,但以付款日担保该债务的财产金额为限。 2. 债务存在争议的,须经终局判决解决后方可清偿;破产法院对该等争议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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