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18条

1. 计划批准后至全部执行前,破产法院可在下列情形终止重组:a. 债务人以启动条件已不再适用或预计无法依条件执行计划为由申请;b. 债务人或监管机关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2. 破产部门自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受托人;破产法院最迟在申请后十日批准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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