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17条

1. 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通知受托人及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后,可召集债权人讨论必要修订,并至少提前十日通知修订和理由。 2. 经法定多数批准的,债务人通知破产部门,附修订计划、会议记录、出席和投票表并申请批准。 3. 部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法院在符合第75条第2款公平标准且获法定多数批准时予以批准,否则拒绝或暂停。 4. 批准决定可依第77条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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