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产法院决定终止重组的,可应债务人、受托人、监管机关或任何债权人请求,决定启动破产程序。 2. 决定作出后十日内,破产部门依本法第35条公告、通知和登记;法院可仅在破产登记簿和商业登记簿登记。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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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法院决定终止重组的,可应债务人、受托人、监管机关或任何债权人请求,决定启动破产程序。 2. 决定作出后十日内,破产部门依本法第35条公告、通知和登记;法院可仅在破产登记簿和商业登记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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