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反洗钱法

第8条

1. 在不影响本法令第6条的前提下,对实施本法令第2条和第3条所规定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融资的任何人的刑事案件,由总检察长或其授权人员提起。对本法令规定的其他犯罪,依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 2. 总检察长或其授权人员以及主管法院可依各自权限,作出决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情报信息及其获取方法或手段,或者指示主管机关保护证人、秘密来源、被告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但以对其安全存在重大且有根据的担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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