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反洗钱法

第5条

1. 金融情报机构负责人可不事先通知,根据该机构对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或从国内、国际来源(包括对口金融情报机构或任何有权采取此类措施的机关)收到的信息或请求,命令停止或暂时中止任何涉嫌与犯罪有关的交易,期限不超过十(10)个工作日。 2. 金融情报机构负责人亦可不事先通知,根据该机构对可疑交易报告及所收其他信息的分析,命令冻结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企业和职业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持有的涉嫌与犯罪有关的资金,期限不超过三十(30)日。总检察长或其授权人员可延长该期限。 3. 金融情报机构应建立制度,规定停止或中止与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的控制和程序,以及命令被撤销或规定期限届满时解除该措施的条件。 4.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企业和职业以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应在金融情报机构负责人撤销冻结命令,或本条第2款期限届满且未获延长时解除冻结。 5. 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实施本条的程序、规则和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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