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人违反本法令第24条,向他人通报或警告、披露与可疑交易有关的受审查交易信息,或者透露主管机关正在对此开展查询或调查的,处监禁,并处不低于5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处其中一项刑罚。 2. 任何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违反管理受托资金的职责,或者违反主管机关就扣押、冻结或其他预防措施所作命令的,处监禁,并处不低于5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处其中一项刑罚。 3. 本条第1款或第2款所述行为导致无法扣押收益,或导致其毁损或贬值的,处一年以上监禁,并处相当于收益价值但不低于100,000迪拉姆的罚金。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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