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阁应根据部长提议并与有关机关协调,作出决定,确定并规范被扣押、冻结或被没收资产的追回和管理程序;该决定应明确负责资产追回和管理的实体及其处分情形。 2. 在遵守犯罪财产或等值资金分享程序的前提下,最终没收判决作出后,其出售所得在该财产价值范围内继续负担善意一方依法享有的任何权利。 3. 有关机关应相互合作、协调并交换信息,以提高资产追回的有效性。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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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阁应根据部长提议并与有关机关协调,作出决定,确定并规范被扣押、冻结或被没收资产的追回和管理程序;该决定应明确负责资产追回和管理的实体及其处分情形。 2. 在遵守犯罪财产或等值资金分享程序的前提下,最终没收判决作出后,其出售所得在该财产价值范围内继续负担善意一方依法享有的任何权利。 3. 有关机关应相互合作、协调并交换信息,以提高资产追回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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