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管司法机关可请求另一国家司法机关提供协助,以查明犯罪、其情形和行为人,识别、追踪、估价、冻结、扣押、没收或追回犯罪资金、财产或等值资金,或请求追回物品或人员。 2. 外国主管司法机关为执行第1款协助要求本国法院司法命令时,主管法院应依职权或应检察机关请求,并经总检察长或其代表批准后,作出该命令。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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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管司法机关可请求另一国家司法机关提供协助,以查明犯罪、其情形和行为人,识别、追踪、估价、冻结、扣押、没收或追回犯罪资金、财产或等值资金,或请求追回物品或人员。 2. 外国主管司法机关为执行第1款协助要求本国法院司法命令时,主管法院应依职权或应检察机关请求,并经总检察长或其代表批准后,作出该命令。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