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第67条所称判决或司法命令的条件是:不得与本国法院此前作出的判决或命令冲突,且本国不存在与请求国判决事项相同的未决案件。请求应包括: 1. 没收判决或命令、其法律依据的认证副本,以及判决未载明时的理由说明; 2. 证明被定罪人已被适当传唤、适当代理并获准辩护; 3. 证明判决或命令为终局且可执行的文件; 4. 拟没收犯罪财产或等值资金的说明、价值评估、可能所在地及可能持有占有人的信息; 5. 拟从没收资金中追回的金额说明; 6. 与该财产上第三人权利有关的信息; 7. 请求国为保护善意第三人采取措施的说明。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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