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机构、DNFBP 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应依其业务性质和规模,考虑风险为本方法及国家风险评估结果,识别、理解、管理并评估犯罪风险,并遵守下列要求: a. 在确定总体风险水平及应采取的适当风险缓释措施前,考虑所有相关风险因素,例如客户、国家及地域、产品、服务、交易和交付渠道风险。 b. 记录风险识别和评估过程及相关信息,保存有关研究,持续更新,并应有关机关要求提供。 2. 金融机构、DNFBP 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应考虑风险为本方法、国家风险评估及行业评估结果,降低依第1款识别的犯罪风险,并遵守下列要求: a. 制定经高级管理层批准的内部政策、控制和程序,以管理、降低已识别风险,并持续审查和更新。 b. 确保政策、控制和程序与业务性质及规模相称,监督实施、评估有效性,并依本决定第21条在必要时加强。 c. 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管理、降低已识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获取并核实客户身份及职业、受益所有人、资金数额以及公共数据库和公开来源中的补充信息; 2) 获取关于业务关系目的或预期及已实施交易理由的补充信息; 3) 更频繁更新客户和受益所有人的尽职调查信息; 4) 采取合理措施识别客户和受益所有人的资金及财富来源; 5) 提高业务关系持续监测的程度和水平,以确定其是否异常或可疑,并选择需要进一步审查的交易模式; 6) 通过客户名下、设于适用同等尽职调查标准之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首次付款; 7) 取得高级管理层批准后开始或继续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3. 满足第1、2款要求并与监管机关协调后,金融机构、DNFBP 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可在识别出低风险时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管理犯罪风险,但涉嫌犯罪的除外。简化措施应与低风险因素相称,并确保全面执行执行办公室或其他主管机关有关定向金融制裁的指示,可包括: a. 在业务关系开始后核实客户及受益所有人身份; b. 以较长间隔更新客户数据; c. 降低持续监测及交易审查频率; d. 根据交易种类或已建立业务关系推断其目的和性质,而无需收集专门信息或履行特定程序。 4. 识别出较高扩散融资风险时,金融机构、DNFBP 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相称措施管理、降低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 采取强化内部控制,以发现、防止可能违反、不执行或规避执行办公室或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定向金融制裁指示的行为,并持续强化审查业务关系以确保全面合规; b. 保存所采取措施的书面记录,并应主管机关要求提供; c. 随风险水平变化定期审查内部控制。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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