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反洗钱实施细则

第44条

1. 金融情报机构是接收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犯罪相关信息、分析该信息并向执法机关传播分析结果的国家中心。 2. 该机构具有业务独立性,包括决定分析、请求、再次传播和移送信息的权力,并独立与有关机关及外国对口机构合作,以有效履职。未经该机构负责人批准,不得就工作人员履职事项传唤其工作人员。 3. 总部设于本国首都,可在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内外设立分支。 4. 负责人由中央银行董事会决定任免。 5. 为履行本法令和本决定规定的职能权限,该机构应任命其认为适当的合资格、有经验人员并确定职责;中央银行应提供有效履职所需人力、财务及技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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