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反洗钱实施细则
阿联酋反洗钱实施细则 — 第44条 — Article (44)
Chapter Four: The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and the National Committee · Part One: Independence of the Unit
1. 金融情报机构是接收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犯罪相关信息、分析该信息并向执法机关传播分析结果的国家中心。
2. 该机构具有业务独立性,包括决定分析、请求、再次传播和移送信息的权力,并独立与有关机关及外国对口机构合作,以有效履职。未经该机构负责人批准,不得就工作人员履职事项传唤其工作人员。
3. 总部设于本国首都,可在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内外设立分支。
4. 负责人由中央银行董事会决定任免。
5. 为履行本法令和本决定规定的职能权限,该机构应任命其认为适当的合资格、有经验人员并确定职责;中央银行应提供有效履职所需人力、财务及技术资源。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