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反洗钱实施细则

第31条

1. 金钱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者,无论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开展活动,均应遵守本决定第28、29和30条规定的全部相关要求。 2. 金钱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者同时作为从本国发起交易的一方及另一国家的接收方时,应: a. 收集与汇款人和受益人有关的全部信息,以确定是否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b. 决定就该交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应连同全部相关信息向有关国家的金融情报机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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