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反洗钱实施细则

第28条

1. 金融机构应核实所有金额等于或超过3,500迪拉姆的国际电汇之汇款人信息准确性,并确保始终附有: a. 汇款人和受益人的全名; b. 双方账户号码;无账户的,附可供追踪的唯一交易参考号; c. 汇款人地址、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号码、出生日期和地点,或者发起金融机构持有、指向载有该等数据记录的客户识别号。 2. 同一汇款人的多笔国际电汇批量发送时,文件应含准确汇款人数据及在受益国可完全追踪的完整受益人信息,并包括汇款人账户号码或唯一交易参考号。 3. 低于3,500迪拉姆的国际电汇应附第1款数据,但无需核实准确性,涉嫌犯罪的除外。 4. 发起国内电汇的金融机构应确保附有第1款相同汇款人数据,但受益金融机构和有关机关可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除外。 5. 可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时,仅须附账户号或可追踪至汇款人或受益人的唯一交易参考号;发起机构应自收到请求后三(3)个工作日内提供数据。 6. 不符合本条条件的,不得执行电汇。 7. 发起机构依第25条保存汇款人及受益人的全部信息。 8. 处理电汇时,依定向金融制裁指示实施冻结和交易禁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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