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打击商业欺诈法

第13条

在必要或紧急情况下,如有有力证据表明供应商持有掺假、变质或假冒商品,部长或其授权人、地方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可作出附理由决定,关闭违法行为发生的商店或场所。该事项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主管法院,由其确认或撤销关闭;否则该决定视为从未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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