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品被扣押或留置的供应商可向主管法院申请放行。法院可自申请提交之时起24小时内,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命令放行: (一)供应商向法院证明商品易腐或易迅速损坏; (二)已从被留置商品中抽样检验; (三)法院确信放行商品不大可能危害公共健康。 2. 在不影响第1款的前提下,如主管法院未在扣押之日后的45日内下令确认留置,应放行商品;对易腐或易迅速损坏的商品,该期限不得超过20日。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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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被扣押或留置的供应商可向主管法院申请放行。法院可自申请提交之时起24小时内,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命令放行: (一)供应商向法院证明商品易腐或易迅速损坏; (二)已从被留置商品中抽样检验; (三)法院确信放行商品不大可能危害公共健康。 2. 在不影响第1款的前提下,如主管法院未在扣押之日后的45日内下令确认留置,应放行商品;对易腐或易迅速损坏的商品,该期限不得超过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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