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法律问题
在本案事实下,外国分支机构从法律执业与咨询取得的收入被认定为应税专业收入,包括受聘专业人员的报酬。
02
已发布原则
最高法院发布的阿拉伯文是第一手来源;英文译文由技术局发布,俄文及中文为Smart Global Capital的非官方编辑译文。
本资料是阿曼最高法院技术局选编发布的法律原则(判决摘录),并非判决全文。
如果律师事务所系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并在阿曼境内及国际范围从事法律执业和咨询服务,由此产生的收入属于应税专业收入。因此,无论律师和顾问属于该机构、与其签约,还是阿曼非居民,其工作均属于第28/2009号苏丹令颁布的《所得税法》第28条、第29条及其实施条例第6条所称的专业活动。其取得的报酬来源于专业活动,因而应纳税;在本案所述情形下不得作为可扣除费用。
03
适用范围
该结论取决于特定外国分支机构的事实及法院当时适用的税法版本。使用前须核对后续修订、收入定性、常设机构、预提税及费用扣除规则,不得将该摘要理解为对所有扣除的一般禁令。
04
相关法规
- 第28/2009号苏丹令颁布的《所得税法》
-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
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