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75条

公司在合伙人退伙、被除名、被宣告无行为能力或破产、或者死亡后继续存续的,该合伙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视情况而定)有权取得其公司份额的价值。该价值依据相关事件发生之日编制的专项盘点清单确定。对价值发生争议的,除各方约定其他估值方法外,由有管辖权法院应利害关系人请求,根据法院任命的一名或数名专家的报告进行估值。份额价值以现金或实物支付给权利人,权利人无权分享公司此后产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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