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70条

经理为合伙人且由公司设立合同任命的,仅可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或由法院应多数合伙人请求作出判决予以免职。除设立文件另有规定外,上述任一情形的免职均导致公司解散。 经理为合伙人但由独立于设立文件的合同任命,或者经理并非合伙人的,可以由多数合伙人免职,且该免职不导致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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