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54条
第一编 · 一般规定 · 第三章 · 公司转换、合并、解散与清算 · 第三节 · 解散与清算 · 第三部分 · 清算工作的完成
清算人应在清算决定或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算。在遵守本法第43条的前提下,基于清算人说明的理由,自愿清算的期限可由合伙人或特别股东大会决议延长;强制清算的期限可由有管辖权法院院长依申请作出的命令延长。
清算工作持续超过一年的,清算人应在每一延续年度结束时,依召集合伙人或特别股东大会的程序召集合伙人或股东,并向其提交该年度清算工作报告及财务报表。该会议最迟应在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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