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55条

清算人为清算所需而以公司名义实施的工作及行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清算人因违法行为、超越权限、履职中的欺诈、伪造或疏忽,以及未按审慎人员标准行事而造成的损害,应对公司、合伙人或股东以及第三人承担责任。清算人为数人的,除任命决定或判决授权各自分别行动外,承担连带责任。自清算工作完成之日起满五年后,不再受理针对清算人清算行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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