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守各类公司解散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因设立文件规定的事由,以及下列事由解散: 1. 自设立之日起未开展经营,或停止经营超过两年; 2. 公司约定存续期限届满; 3. 设立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4. 出资份额或股份转移后,合伙人或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5. 资本降至法定最低限额以下,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足; 6. 公司破产,或全部或大部分资本亏损,致使剩余资本无法有效使用; 7. 合伙人同意解散公司。 公司亦可依利害关系人或主管机关的申请,由法院判决解散。 无论何种情形,一旦出现公司解散事由,应立即启动清算程序。公司未启动的,应利害关系人或主管机关申请,依司法裁判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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