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251条

每一拟购买份额的股东,应书面通知向其发送通知的公司经理,表明拟按通知载明的全部条件购买全部或任何数量的拟售份额,并存入拟购份额的全部价款。该等行为应自公司经理获通知有意处分份额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 前款期限届满,公司经理未收到任一股东拟行使份额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的,拟售份额的所有人可自由将份额处分给通知中指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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