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250条

公司经理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向拟处分份额的股东确认已收到通知及收到日期,并立即将通知副本发送给每一股东在股东名册中记载的地址。经理应书面告知各股东,其按通知所载条件购买拟处分份额享有优先于非股东的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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