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246条

股东或其依设立文件任命的经理(视情形而定),应自公司设立程序完成之日起最多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申请应附公司设立文件的原件和副本,以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文件。 对设立文件的任何修改,均应以相同方式,并自修改之日起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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