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100条

公众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认购不少于股本30%且不超过60%的股份,其余股份向公众公开认购。但公司转换为公众股份公司的,转换前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可以保留股本的75%。 管理局可以允许转换为公众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 任何单一发起人以本人名义及其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子女名义合计持有的股本不得超过20%。但在转换情况下,发起人的原出资超过每名发起人规定比例的,可以予以保留。国家全资公司及控股公司亦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发起人应在公开认购程序获批前,向管理局提交其已按规定比例完成认购的证明。 此后,发起人不得再认购向公众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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