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Schedule 1条

风险等级及保护措施: 1. 第一级——高风险,威胁受保护人、其家庭成员或关系密切者的生命。措施:人身保护;变更居住地;变更工作地点;变更身份。 2. 第二级——中等风险,威胁受保护人、其家庭成员或关系密切者的人身安全、安保或财产。措施:使用远程通信技术;主管法院批准且为保障安全所必需的其他措施。 3. 第三级——低风险,威胁受保护人、其家庭成员或关系密切者的声誉。措施:使用远程通信技术;主管法院批准且为保障安全所必需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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