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情况发生变化时,扶养费可予增加或减少。 2. 法院应结合具体情况并遵守下列规则确定增加或减少: a. 增加扶养费的,判决溯及力不得超过六个月; b. 减少扶养费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自判决作出之日起适用,但判决另定日期的除外。 3. 扶养费判决成为终局判决之日起未满一年,不得受理增加或减少扶养费的诉讼,但法院认定存在特殊情形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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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情况发生变化时,扶养费可予增加或减少。 2. 法院应结合具体情况并遵守下列规则确定增加或减少: a. 增加扶养费的,判决溯及力不得超过六个月; b. 减少扶养费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自判决作出之日起适用,但判决另定日期的除外。 3. 扶养费判决成为终局判决之日起未满一年,不得受理增加或减少扶养费的诉讼,但法院认定存在特殊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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