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短妊娠期为一百八十日,最长妊娠期为三百六十五日,但为此设立的医学委员会另有认定的除外。 2. 子女在婚姻契约存续期间,于契约订立之日起经过最短妊娠期后出生,或者在婚姻终止后、最长妊娠期届满前出生的,确认其与父亲的亲子关系,但能够证明夫妻不可能会面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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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短妊娠期为一百八十日,最长妊娠期为三百六十五日,但为此设立的医学委员会另有认定的除外。 2. 子女在婚姻契约存续期间,于契约订立之日起经过最短妊娠期后出生,或者在婚姻终止后、最长妊娠期届满前出生的,确认其与父亲的亲子关系,但能够证明夫妻不可能会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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