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84条

非孕离婚女子的待婚期如下: 1. 有月经周期者,为三次月经间的洁净期; 2. 月经已经停止或者持续出血者,为三个阴历月;从未有过月经者,亦为三个阴历月。该期间届满前出现月经的,应自洁净期开始重新计算待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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