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案件提交主管法院前,监督法官认为通过友好方式解决争议具有可行性的,可决定将案件当事人转交家庭和解与辅导中心(部门)。遗嘱、继承及类似事项,紧急及临时案件,有关扶养、监护照料和遗嘱监护的紧急及临时命令,以及依其性质无法和解的案件,例如确认婚姻或确认离婚的案件,不予转交该中心(部门)。 2. 当事人在家庭和解与辅导中心(部门)达成和解的,应制作由当事人和家庭辅导员签署的笔录。该笔录经监督法官批准后具有执行文书效力;除违反本法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提出异议或上诉。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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