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丈夫拒绝扶养妻子,或者无法向其取得扶养费的,法院应给予不超过三十日的期限;丈夫无可接受理由仍拒绝支付的,法院应判决离婚。 2. 丈夫主张无力支付妻子的法定扶养费并予以证明的,法官应给予不超过九十日的期限;期限届满仍拒绝支付的,法官应判决离婚。任何情况下,此种离婚均构成轻度不可撤销离婚。 3. 因不履行扶养义务提起诉讼超过两次,每次法院均认定未提供扶养,且妻子再次请求因此离婚的,法官应判决不可撤销离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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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丈夫拒绝扶养妻子,或者无法向其取得扶养费的,法院应给予不超过三十日的期限;丈夫无可接受理由仍拒绝支付的,法院应判决离婚。 2. 丈夫主张无力支付妻子的法定扶养费并予以证明的,法官应给予不超过九十日的期限;期限届满仍拒绝支付的,法官应判决离婚。任何情况下,此种离婚均构成轻度不可撤销离婚。 3. 因不履行扶养义务提起诉讼超过两次,每次法院均认定未提供扶养,且妻子再次请求因此离婚的,法官应判决不可撤销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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