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64条

1. 在可撤销离婚中,丈夫已经办理离婚认证的,应自恢复婚姻之日起最多十五日内向主管法院办理恢复认证;即使离婚未经认证,也应在恢复婚姻时立即通知妻子。 2. 丈夫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恢复婚姻,妻子对此不知情并另行结婚的,原恢复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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