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监护人的顺序如下: 1. 父亲;其后为父亲以遗嘱指定之人;其后为父系祖父及更高辈直系尊亲属;其后为儿子;其后为同父同母兄弟;其后由女方从下列人员中选择一人:孙子及更低辈男性后裔、同父异母兄弟、同父同母兄弟之子、同父异母兄弟之子及其男性后裔、同父同母的父系叔伯、同父异母的父系叔伯;也可由法院从上述人员中指定一人,或者由法官本人担任。 2. 同一顺位有数名监护人的,女方指定者优先;女方未指定的,任何一名同顺位监护人均可主持订立婚姻契约。 3. 女方监护人无法到场或无法通知的,法院应根据女方或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将婚姻监护权移交下一顺位监护人。 4. 禁止在未征得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安排其结婚;任何情况下,婚姻契约均须载明同意的证明。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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