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人死亡(包括依法推定死亡),其儿子或女儿先于其死亡或与其同时死亡并留有子女的,该等孙辈有权在遗产三分之一范围内,按下列数额和条件取得强制遗赠: a. 强制遗赠数额,等于假设其父亲或母亲在该已故尊亲属死亡后随即死亡时,本应从该尊亲属处继承的份额,但不得超过遗产的三分之一; b. 孙辈本身是已故祖父或祖母的继承人,或者死者已通过遗嘱或生前无偿给予其相当于强制遗赠数额的财产时,不再享有强制遗赠。给予数额不足的,应补足差额;超过的部分作为任意遗赠;仅给予其中部分孙辈的,其他孙辈按各自份额取得强制遗赠; c. 本款适用于儿子和女儿的各代后裔,无论一人或数人,男性份额为女性的两倍。每一较近代尊亲仅排除其本支后裔,而不排除其他支系后裔;每一支系仅取得其所代表尊亲的份额。 2. 从遗产三分之一中清偿时,强制遗赠优先于任意遗赠。 3. 杀害被继承人者和叛教者,依本法规定丧失强制遗赠权。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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