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遗嘱人可通过言辞或者足以表明该意思的行为,变更遗嘱或者全部、部分撤回遗嘱。 2. 遗嘱经主管机关公证成立的,立遗嘱人仅可采用相同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撤回该遗嘱。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