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177条

1. 立遗嘱人可通过言辞或者足以表明该意思的行为,变更遗嘱或者全部、部分撤回遗嘱。 2. 遗嘱经主管机关公证成立的,立遗嘱人仅可采用相同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撤回该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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