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15条

1. 未婚夫或未婚妻拒绝缔结婚姻,或者在缔结婚姻前死亡,而未婚夫已在婚前将财产作为彩礼的一部分交付未婚妻的,未婚夫或其继承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原物不复存在的,返还同类物或按收受之日的价值偿还。 2. 未婚妻依习惯使用全部或部分彩礼购买结婚所需嫁妆,而未婚夫无因未婚妻之事由解除婚约,或者未婚妻因未婚夫之事由解除婚约的,除另有约定外,未婚妻有权选择返还彩礼,或者按现状交付所购物品。 3. 未婚妻依习惯使用全部或部分彩礼购买结婚所需物品,并在无未婚夫一方原因的情况下自行解除婚约的,应返还彩礼;无法返还的,应返还同类物或按收受之日的价值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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