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双方或一方解除婚约的,仅返还以结婚为条件的赠礼,以及单件价值超过25,000迪拉姆的贵重赠礼;原物尚存的返还原物,否则返还同类物或按收受之日的价值偿还,但依其性质属于消耗品的赠礼除外。 2. 婚约因死亡或者任何一方均无法控制的原因终止的,赠礼一概不予返还。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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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方或一方解除婚约的,仅返还以结婚为条件的赠礼,以及单件价值超过25,000迪拉姆的贵重赠礼;原物尚存的返还原物,否则返还同类物或按收受之日的价值偿还,但依其性质属于消耗品的赠礼除外。 2. 婚约因死亡或者任何一方均无法控制的原因终止的,赠礼一概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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