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144条

遗嘱监护人实施下列行为,须经法院许可: 1. 以出售、购买、互易、合伙、抵押或者其他转移所有权或设立物权的方式处分未成年人财产; 2. 处分债券、股票或其中份额,以及价值较大或者不易毁损的动产,但价值轻微的除外; 3. 转移未成年人的债权债务,或者在未成年人为债务人时接受债务转由其承担; 4. 为遗嘱监护人本人利益投资未成年人财产; 5. 为未成年人利益借款; 6. 出租未成年人不动产; 7. 接受附条件的赠与或者拒绝该赠与; 8. 从未成年人财产中向其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支付扶养费,但扶养费已由可执行判决确定的除外; 9. 清偿遗产或者未成年人已经到期的债务; 10. 承认针对未成年人的权利或请求; 11. 和解或者仲裁; 12. 在迟延起诉不会损害未成年人或导致其权利丧失时提起诉讼; 13. 放弃诉讼或者不行使法律规定的上诉救济; 14. 向遗嘱监护人本人、其配偶、双方任何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或者由该遗嘱监护人代理的人出售或出租未成年人财产; 15. 依现行法律为未成年人结婚支付彩礼及类似费用; 16. 在教育需要支出时支付未成年人的教育费用; 17. 支付未成年人从事特定职业所必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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