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135条

1. 法定监护人应编制未成年人现有及其后取得财产的清单,并自监护开始或者财产归属于未成年人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未成年人住所所在地法院提交该清单。 2. 法院可将未提交或者迟延提交清单视为使未成年人财产处于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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