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子女由父母一方监护照料的,另一方有权依双方约定探望、接往自己处所、陪同外出并留宿;发生争议的,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确定。 2. 子女一方父母死亡或失踪,或者子女由父母以外的人照料的,法院可依子女利益从其亲属中指定有权探望的人。 3. 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责令照料者或者获判探望权者承担为实现探望所需的境内交通费用。 4. 执行法官可在照料者与获判探望权者达成一致时,为子女最佳利益变更探望时间和地点。 5. 照料者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应予强制执行。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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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子女由父母一方监护照料的,另一方有权依双方约定探望、接往自己处所、陪同外出并留宿;发生争议的,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确定。 2. 子女一方父母死亡或失踪,或者子女由父母以外的人照料的,法院可依子女利益从其亲属中指定有权探望的人。 3. 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责令照料者或者获判探望权者承担为实现探望所需的境内交通费用。 4. 执行法官可在照料者与获判探望权者达成一致时,为子女最佳利益变更探望时间和地点。 5. 照料者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应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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