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与矫正机构法

第32条

1. 已服刑不少于三个月的被判刑在押人员,可向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列明拟会见人员及亲属关系,从而会见二亲等以内家属或配偶。 2. 实施条例规定与配偶家庭会见的条件和期限,并确定二亲等以内家庭成员范围。 3. 符合其他探视条件的,家庭会见不影响在押人员享有其他探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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