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每名在押人员入所时均须搜查;发现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应收取并存入机构保险设施,释放时返还。本人要求交付特定人员的,应交付该人员或其法定代理人。 2. 搜查发现法律禁止在机构内使用、持有或带入的物品,应予扣押,并依实施条例采取必要措施。 3. 扣押物品构成犯罪事项的,应制作扣押笔录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4. 在不影响第3款的情况下,在押人员藏匿或拒绝交出搜查发现的物品,应受纪律处分。 5. 实施条例规定扣押及处置禁止寄存物和物品的程序。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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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名在押人员入所时均须搜查;发现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应收取并存入机构保险设施,释放时返还。本人要求交付特定人员的,应交付该人员或其法定代理人。 2. 搜查发现法律禁止在机构内使用、持有或带入的物品,应予扣押,并依实施条例采取必要措施。 3. 扣押物品构成犯罪事项的,应制作扣押笔录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4. 在不影响第3款的情况下,在押人员藏匿或拒绝交出搜查发现的物品,应受纪律处分。 5. 实施条例规定扣押及处置禁止寄存物和物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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