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第92条

总检察长可以根据查获机关或主管首席检察官的报告,将其认为应予收治的第41至44条所列吸食、个人使用犯罪人,或者依本法令其有权作出刑事命令的其他犯罪人,转介治疗单位。通过治疗计划的人,不被提起刑事诉讼。 任何情况下,治疗和康复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适用本条时,适用第90条规定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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