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第84条

依前条受到冻结或禁止处分、管理、出境决定的人,可以向主管法院提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自驳回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诉,但该期限届满前出现重大新理由的除外。 申诉以向主管法院登记报告的方式提出。法院院长应确定审理日期,并通知申诉人及一切利害关系人;检察机关应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应自登记之日起十四日内裁定撤销、变更总检察长的决定或驳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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