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第69条

第53、57、58条所列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开始实施前主动向司法或行政机关报告其所知犯罪情况的,免除该等犯罪的刑罚。 犯罪实施后、调查开始前报告的,法院可以免除刑罚;在调查或审判期间协助主管机关逮捕一名犯罪人的,法院也可以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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