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第50条

将本法令任一附表所列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掺入他人饮料、食物,或者使他人在不知该物质真实性质的情况下使用的,处五年以下监禁,并处不少于20,000迪拉姆罚金。 实施前款行为旨在对被害人实施犯罪或使其对该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成瘾的,处不少于十年监禁;目的实际实现的,构成加重情节。 前款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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