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仓库或储存设施开设许可有效期不少于一年并可续期。许可持有人应在许可有效期内从事获准活动。 2. 续期申请应在有效期届满日前60日提出;续期适用首次签发许可时的相同条件和规则。 3. 自许可有效期届满至完成续期,许可持有人不得继续经营医疗仓库或储存设施。 4. 自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未提出续期申请的,许可自动撤销,并依为实施本法令发布的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条例处以罚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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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仓库或储存设施开设许可有效期不少于一年并可续期。许可持有人应在许可有效期内从事获准活动。 2. 续期申请应在有效期届满日前60日提出;续期适用首次签发许可时的相同条件和规则。 3. 自许可有效期届满至完成续期,许可持有人不得继续经营医疗仓库或储存设施。 4. 自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未提出续期申请的,许可自动撤销,并依为实施本法令发布的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条例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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